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根据报道,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也将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这是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国家层面再次为小微企业减税。按照公告规定,小 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