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本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值得关注的是,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针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情形,保监会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指出,具有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等七类 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