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011-10-06 IP属地 江苏美容美发114商机网xs114490
核心提示:美甲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 卫生法规知识严格按照卫生法规进行美甲服务,既是社会的要求,也是美甲师
美甲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 卫生法规知识严格按照卫生法规进行美甲服务,既是社会的要求,也是美甲师职业道德的要求。现将有关卫生法规知识介绍如下:一 健康要求1 美甲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2 新参加美甲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在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持健康证)3 美甲店(沙龙)每年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检查后,对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调离美甲工作岗位。(1)病毒性肝炎(2)痢疾(包括阿米巴性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呈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呈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3)伤寒(4)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呈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呈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工作。(5)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6)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二 申请《卫生许可证》1 美甲店(沙龙)应申领《卫生许可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合格,方能获得由疾病控制中心签发的《卫生许可证》。2《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3《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美甲店(沙龙)的明显处。三 卫生处罚1 美甲店(沙龙)在经营中,由于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或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或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均给予警告处罚。2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被警告仍无改进者;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有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拒绝卫生监督者;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等。第二节 治安法规知识美甲店(沙龙)作为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强、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必须严格按照治安法规进行管理,以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一 遵纪守法美甲店(沙龙)是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的服务场所,是一种广泛开放,流动性大的场所。美甲店(沙龙)为客人提供的各项美甲服务,即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又有利于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服务项目。合理、优质的服务,将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起着有利的推动作用。作为一名美甲店(沙龙)的管理人员和一名合格的美甲师,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对于一切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抵制。二 办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程序美甲店(沙龙)的《治安许可证》由派出所受理,审批后以公安局名义发证。美甲店(沙龙)提出申请后,派出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备案。申请变更《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由派出所受理,按申领《治安许可证》程序审批(发证)、备案。三 治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及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1 不按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或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2 不按规定接受《治安许可证》审验,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的;3 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注销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办理的。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美甲沙龙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受侵犯,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作为美甲师必须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知识。一 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美甲店(沙龙)经营中,应当熟悉消费者的权利,并确保不侵犯其合法权益。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消费者在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品、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 消费者享有获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 消费者享有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7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另外,消费者还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 经营者的主要义务1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易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5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食物样本或者其他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0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三 相关法律责任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其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4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5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6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已支付的合理费用。7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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