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可人做祛斑又反弹

   2012-02-08 IP属地 江苏美容美发114商机网vipbb8160
核心提示: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消费者的要求合情合理。
  区消保委提示:在进行美容服务时需谨慎,应选择有信誉、有资质、服务质量好的美容场所消费,一旦因美容发生皮肤红肿、伤口感染等伤害时,要及时到医院诊治,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及消费凭证,及时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消费者祝女士来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05年11月份时在惠南镇上海妮可人美容院做祛斑美容,美容院看似很正规地同祝女士签订了祛班合同书,在未作任何皮肤过敏测试的情况下,祝女士当场就花1880元决定做面部祛斑疗程,并购买美容院推荐的祛斑产品,半年时间内化费了近7000元人民币。然而事与愿违,一段时间后,祝女士的脸并没有像美容院所承诺的祛班的位置永不反弹,消费者来到了消保委请求调解,经南汇区消保委调解后,消费者得到了一次性补偿338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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