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早在1992年8月已成立,并自1994年起先后注册了多个好迪商标。但2007年7月,以相同的好迪注册的上海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出现了,经营范围同样是化妆品、日用百货等。一中院认为,无论是广州好迪公司好迪企业字号的登记时间,还是带有好迪文字的商标的注册时间,均远早于上海好迪企业字号获得登记的时间。从两家好迪的经营范围来看,均为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双方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上海好迪具有明显攀附广州好迪商誉的故意。如此相似的企业名称势必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家好迪在法律上是否有关联造成混淆或误认,故认定上海好迪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好迪文字。
1994年开始注册并使用的好迪品牌系列化妆品,不仅是广东省的名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2007年7月,上海也冒出一家好迪化妆品公司,打着好迪的旗号在化妆品相关网站上宣传。昨天,市一中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好迪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并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支付广州好迪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