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庆节期间,塘沽的张先生与未婚妻举行结婚典礼。典礼前一天,张先生到美发中心烫发。因美发中心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张先生的额头被灼伤。工作人员随即陪同张先生到医院就诊,怎奈额头上火红的“印记”十分显眼,一时根本无法治愈去除。无奈,张先生只得于次日带伤举行婚礼。
伤势经治疗逐渐好转后,张先生将美发中心告上法庭。他认为,正是由于美发中心的过失,导致其婚礼留下了遗憾,要求美发中心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庭审中,美发中心辩称,事发当天已经道歉,对其涉及医疗、误工、交通等赔偿内容无异议,但只同意在总额1500元以下赔偿。同时,美发中心对张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予认可。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额头因美发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不慎被灼伤,后给其在婚礼上的形象留下了瑕疵,因此美发中心存在一定精神损害事实,故除须对必要的医疗、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赔偿外,仍应酌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经综合认定,张先生医疗、交通、误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007.5元,法院一审判决由美发中心赔付给张先生。